《广东省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单位
时间:2022-03-02

相关文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粮食和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广东省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经〔2006〕1033号)由原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于2006年12月印发施行。2018年机构改革,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部门由省发展改革委调整为省粮食和储备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省粮食和储备局联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对《广东省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粤粮物〔2022〕14号,下称《办法》)于2022年2月23日印发施行,并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6期)予以公布。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9章33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储备规模及时间、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储备财务管理、储备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包含4个条款,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基本原则和品种。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包含3个条款,明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相关职责。

  第三章:储备规模及时间。共包含2个条款,明确储备品种、规模及储备时间。

  第四章: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共包含5个条款,明确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补贴方式,承储企业基本条件、选定方式,依法公开招标相关情况及到期后重新组织招标等规定。

  第五章: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共包含5个条款,明确下达储备任务和签订协议的主体及内容,储备应当分区并挂牌等管理要求,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限,并规定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原则上仅用于满足省内农业生产需要。

  第六章: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共包含2个条款,明确未完成储备任务的按约定扣减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储备任务,同时明确考核指标。

  第七章:储备财务管理。共包含4个条款,明确储备资金支持方式,储备补贴标准确定方式。

  第八章:储备监督管理。共包含6个条款,明确实施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承储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规范承储企业行为的规定,以及报表和报告报送等要求。

  第九章:附则。共包含2个条款,明确《办法》解释部门、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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