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情况的通报
来源:揭阳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6-24 11:19:55
根据《揭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揭市财采〔2023〕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局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2024年第一季度信用评价工作,本次信用评价范围为2024年第一季度全市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全市备案共48家,其中29家参与我市第一季度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一、评价发现问题
本次参与评价的29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扣分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一)采购文件编制方面
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本次评价中,发现部分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该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2.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本次评价中,发现部分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评审因素设置对企业规模的不合理限制,或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等,该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二)采购程序执行方面
3.违规代理纳入集采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本次评价中,发现个别代理机构违规代理纳入集采目录、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该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采购政策执行方面
4.未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本次评价中,发现个别代理机构代理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时,未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该情形违反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七条规定。
5.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本次评价中,发现个别代理机构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质量保证金”,该情形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
二、评价结果
本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等级。
(一)“优秀”等级(共13家):广东启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广东中鑫招标有限公司,广东业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泽盛咨询有限公司,广东众采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广东和润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广东万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广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广东中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永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较好”等级(共16家):广东群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广东宏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捷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广东和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玉兴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东秉诚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悦阳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邦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广东祥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信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揭阳市招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惠来中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三)不参与评价的代理机构(共19家):广东榕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揭阳市国胜招标有限公司,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揭阳市三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广东德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金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中盈永诚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普宁市正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嘉联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普宁分公司,广东济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确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广东合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汕头市勤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众诚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东卫正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通知》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项目在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时,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较好”及以上等级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三、下一步工作
开展政府釆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是推动政府釆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府釆购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各政府釆购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自觉接受信用评价。市财政局将持续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加强跟踪问效,具体措施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推进整改提升。针对此次评价发现问题,要求代理机构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整改落实;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与本级代理机构的沟通对接及业务培训工作。今后,在信用评价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市财政局将同时约谈相关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二)持续深化监管,加强风险防范。常态化开展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持续深化监管,健全完善对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今后,对检查、评价中发现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警告并列入“一般”等级。
(三)强化信息公开,拓宽监管渠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鼓励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对失职失责人员或单位严肃追责,加大处罚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代理机构严肃处理,依法予以罚款、限期禁止代理业务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