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保证金清退工作的通知
来源:汕尾市城区财政局-汕市区财采购〔2024〕34号 发布时间:2024-04-19 09:34:5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金)管理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汕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保证金清退工作的通知》(汕财采购〔2024〕7号)文件要求,我局开展 2023年度政府采购保证金清理清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负责通知)全面梳理所代理的 2023年度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退还情况,于4月25日前将《2023年度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附件1)电子扫描盖章件送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股。(联系人:林晓颖,联系电话:15602395485。
二、全面开展保证金自查清退工作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重新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对于自查发现应退未退的保证金,能够立即退还的应当立即退还,对于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刊登公告,在2024年5月15日前完成清理清退保证金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 30 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保证金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缴款方式:由采购人或其主管预算单位在广东省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上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列“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清理清退保证金公告情况需同步反馈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股。联系人:林晓颖,联系电话:15602395485。
三、健全保证金管理机制
各采购人、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保证金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汕财采购〔2023〕11号)关于加强保证金管理的措施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金管理制度,将保证金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
附件:1.2023 年度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
2.2023年度政府采购项目表
3.《汕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保证金清退工作的通知》(汕财采购〔2024〕7号)
汕尾市城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