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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9-10-10 16:18 来源:广州市公安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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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公规字〔2019〕7号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政策性入户办理流程,提高政策性入户工作效率,现将《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公安局

  2019年9月24日


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做好政策性入户相关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策性入户是指家庭团聚(投靠配偶、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等6个类别的迁入户。

  本实施细则的政策性入户包括入户审核和办理入户两个环节,申请人应向相应的入户审核部门提交入户申请,审核通过后凭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

  第三条  迁入户人员使用入户指标。入户指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安排给各入户审核部门使用。《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下称《入户卡》)是迁入户的主要凭证,符合安置入户条件的人员,入户审核部门需使用入户指标签发《入户卡》。《入户卡》的全部信息在各相关部门间逐步以电子化方式优化信息传递,提高入户审核信息流转效率。

  第四条  办理家庭团聚、学生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不含华侨回国定居)等5个类别入户,直接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办理程序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入户,经市侨务部门根据华侨回国定居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安置入户,经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入户审核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安置入户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章  入户审核

  第五条  投靠配偶

  (一)申办条件

  1.配偶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

  (3)夫妻一方为博士或博士后或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2.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部队的现役军人。

  (二)所需提交材料

  办理投靠配偶入户的,申请人需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表》(下称《申请表》,见附件1),提交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或被投靠人的结婚证,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1.夫妻一方为博士或博士后或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投靠配偶的,属博士的,提交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及学历认证材料,或博士学位证书及学位认证材料;属博士后的,提交博士后设站单位相关博士后认证材料;属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提交《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组织部门相关高层次人才认证材料;属经我市审核确认的高技能人才,提交相关高技能人才的奖项、证书材料。

  2.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交子女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子女的出生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符合随军条件的,提交被投靠人的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随军报告表》、军(警)官证。

  第六条  投靠子女

  (一)申办条件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户籍。

  3.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

  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

  (二)所需提交材料

  办理投靠子女入户的,申请人需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承诺书(见附件2)、申请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1.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的,原本市户籍情况由本市公安机关核查办理。属丧偶人员的,提交申请人的丧偶未再婚承诺书(见附件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未有清楚登记配偶死亡注销情况的还需提交配偶的《户口注销证明》。

  2.离休干部的,提交申请人的离休证。

  3.配偶随迁的,提交配偶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申请人或配偶的结婚证、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投靠父母

  (一)申办条件

  1.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2.父母亲一方是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3.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二)所需提交材料

  办理投靠父母的,申请人需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1.属未成年子女的,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属随继父(母)入户的,还需提交被投靠人的结婚证。

  2.符合随军条件的,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被投靠人的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随军报告表》、军(警)官证。

  3.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申请人对被投靠人生育子女情况的生育子女情况承诺书。申请人有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交配偶、未成年子女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申请人或配偶的结婚证、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学生入户(招生入户)

  (一)申办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1.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2.有省或市发展改革委部门的招生计划;

  3.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二)所需提交材料

  办理学生入户的,提交申请人的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居民身份证,还需根据申请人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1.原籍属省外的,提交申请人的《户口迁移证》。

  2.原籍属省内的,提交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入学时已经在原籍办理了《户口迁移证》的,则提交《户口迁移证》)。

  以上学生入户的,在入学当年第二个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月底前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办登记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第九条  安置入户的审核办理,由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入户审核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入户审核工作,签发《入户卡》。具体入户审核办理程序、条件由相关入户审核部门根据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规定另行明确。

  第十条  收养入户

  (一)申办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户籍:

  1.收养人有本市户籍;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3.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

  (二)所需提交材料

  办理收养入户的,收养人需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第十一条  恢复户口

   (一)申办条件

  原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户籍:

  1.参军复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肄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3.刑满释放回本市。

  4.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5.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注销户籍后又重新出现。

  (二)所需提交材料

  办理恢复户口的,申请人原本市户籍情况由本市的公安机关核查办理。申请人需按要求填写《申请表》,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1.复员、退伍的,提交申请人的复员证、退伍证。

  2.毕业、肄业、退学、休学回本市的,提交申请人的《户口迁移证》。属毕业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的毕业证;属肄业、退学、休学的,还需提交学校出具申请人的肄业、退学、休学证明。

  3.刑满释放的,提交监狱部门开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

  4.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的,申请人提交原本市签发的《户口迁移证》(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免予提交)、未在迁入地入户情况声明。

  5.失踪、死亡注销户籍后又重新出现的,提交法院宣告证明。

  以上恢复户口人员,应当在原注销户籍内恢复。如原注销户籍内已无法入户的,应当按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办理恢复户口,属在公共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应在实际居住地的公共集体户恢复户口,无法按实际居住地的公共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在原注销户籍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

  (一)出国(境)后未取得居留权或丧失居留权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申请人需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申请人回国入境的护照身份证件。

  (二)前往港澳地区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申请人需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经济来源证明(如申请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属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还需提交本市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三)台湾定居的要求来本市定居入户的,申请人需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本省公安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四)国外定居并取得居留权的华侨申请回国定居要求来本市定居入户的,由市侨务部门开展入户审核工作,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具体入户审核办理程序、条件由市侨务部门根据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规定另行明确。

  经市侨务部门审核批准后,申请人需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本市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属非本市出境定居的华侨,还需提交原籍的《户口注销证明》或户籍底册,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

  (五)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申请人需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属加入中国国籍的,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属恢复中国国籍的,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属非本市户籍复籍的,还需提供原籍《户口注销证明》或户籍底册。

  以上如属原本市户籍的回国(入境)定居人员,原本市户籍情况由本市的公安机关核查办理。申请人应当按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办理入户。

第三章  办理入户

  第十三条  经公安机关审核的家庭团聚、收养入户2个类别的迁入户人员,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的,领取由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凭《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办理入户。广东省户籍人员的,凭原户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入户。

  学生入户、恢复户口以及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3个类别的迁入户人员,经公安机关审核后办理入户。其中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经侨务部门审核后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

  第十四条  经省、市入户审核部门审核的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复员干部、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的安置入户,申请人按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提交《入户卡》、离退休证(或转业证、复员证、退伍证)、军人身份证或原籍的《户口注销证明》办理入户。

  经省、市入户审核部门审核的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入户,申请人按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提交《入户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属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驻穗部队随军家属(非广东省户籍)的安置入户,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凭《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办理入户。属驻穗部队随军家属(广东省户籍)的安置入户的,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受理后,无需回原户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收到原籍迁出核准信息后,凭原户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入户。

  以上人员家属随迁的,属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交配偶的《入户卡》、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交子女的《入户卡》、出生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属本条第一款人员的家属随迁,均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凭《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办理入户;属本条第二款人员的家属随迁,按照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经省、市入户审核部门审核其他的引进人才、积分制入户类别的申请人及随迁家属,参照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材料和程序办理入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各区公安机关入户审核、办理入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见附件4、5)。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息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居民户口簿,包含家庭户口簿和集体户口簿。属集体户口簿的,应当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居民身份证,年龄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免予提交。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登记入户地址顺序,是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登记入户地址已有户籍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迁入地址为居民家庭户的,还需提交迁入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或《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下同)。申请人提交迁入地址的房屋产权证的,视作迁入地址的房屋业主同意。《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可到本市的各政务中心自助查询打印。

  迁入地址为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的,需提交集体户设立单位出具的意见、集体户口簿首页以及《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迁入地址为公共集体户口的,可免予提供上述的单位意见和集体户口簿首页。迁入地址为实际居住地的公共集体户口的安置入户、恢复户口和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还需提供实际居住地的房屋租赁备案合同。迁入地址为以上集体户口的家庭团聚和收养入户,免予提交《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学历及博士学位认证,其中学历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在线打印的查询结果或直接通过其网上申请出具的认证报告。

  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与《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条件一致。经我市审核确认的高技能人才,主要包括:“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被确定为世界技能大赛中国参赛集训选手的人员,上年度或当年度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劳动模范”、“广东省技术能手”等称号的人员以及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或在市级二类技能竞赛中取得第一名的人员。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及博士后身份有疑问的,分别由市委组织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别。

  丧偶人员投靠子女的婚姻状况和收养入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存有疑问的,由市民政局验核、核查。

  第二十一条  凡提交为国外签发外文的出生证、结婚证等证件,还需提交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亲属关系证明,除出生证、结婚证的法定亲属关系证明外,还包括公安派出所核实历史户籍档案出具曾经同一居民户口簿内人员间的亲属关系、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根据原始档案记载情况出具的人事档案履历表、同一居民户口簿内成员关系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以及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

  第二十二条  办理户籍迁入应由申请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涉及全户迁移的,户内成员可委托户主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申请人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凭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相应的到公安机关办理户政业务的申办指南。本实施细则中所需的材料可根据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放管服”改革有关信息共享和电子证照的进程,进行适时调整优化。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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