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深港口岸的粤港非营运小汽车按照车辆注册登记地分类,分为香港籍车辆(香港入出内地车辆)和内地籍车辆(内地入出香港车辆);按照使用性质分类,分为商务车、公务车。
通行珠澳口岸的粤澳小汽车按照车辆注册登记地分类,分为澳门籍车辆(澳门入出内地车辆)和内地籍车辆(内地入出澳门车辆);按照使用性质分类,分为商务车、公务车。
通行深港(或珠澳)口岸的粤港(或粤澳)非营运小汽车须经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核准,并经内地海关、边检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经批准通行的口岸往来粤港(或粤澳)两地。后续如车辆变更、延期、注销入出境通知文书及机动车号牌,或者驾驶人所持出境入境证件(含签证/签注/居留证)换发变更的,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应按规定向海关、边检等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为方便车主办理跨境小汽车牌证、备案等相关业务,特编制本指引,供广大车主办理相关业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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