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测概况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广东省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环办〔2017〕39号)、《关于印发<2018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8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粤环〔2018〕17号)等要求,2018年,我市开展了128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其中废水8家、废气9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1家、污水厂34家、危险废物企业16家和重金属企业60家)。
二、监测项目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开展监督性监测。
三、监测频次
根据《关于印发<2018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8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粤环〔2018〕17号)等要求,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等污染源监管需求,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存在超标现象的,应根据本地监管需要,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四、质量保证
严格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等相关国家规范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等要求进行监测,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
五、监测结果
2018年,监督性监测完成率为100%。监测信息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等要求,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完成监测工作后5 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报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我局获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后20 个工作日内在惠州市重点领域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栏目公开,全年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率为100%。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