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8〕5号
广东肇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13143034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3号1208
法定代表人:叶永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1月30日,我厅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设的珠江三角洲外环高速公路黄冈至花山段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项目位于珠江三角洲西北部地区,路线起于肇庆四会市张洞村,经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佛山市三水区、广州市花都区,终点与机场北延线及广乐高速公路相接,项目三坑水库大桥跨越三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北江特大桥跨越北江水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8年1月28日以环审〔2008〕26号文批复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上述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该项目应以桥梁方式跨越三坑水库,制定运输有毒有害化学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北江特大桥桥梁防撞护栏,设置桥面雨水收集系统,两岸设置具备沉淀、隔油等功能的蓄水池,防止危险品运输事故造成水体污染。对线路两侧的义坑村、南航碧花园、金鸡村等超标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搬迁、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等控制噪声污染的措施,确保达到相应声环境功能区要求。该项目在噪声敏感路段建设了隔声屏障,在三坑水库大桥、北江特大桥、省道S114跨线桥共3处点位设置了事故应急池。该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17年7月11日报我厅备案(备案编号:440000-2017-05-MT)。该项目于2010年4月开工建设,2014年12月建成通车。
但是直到2018年1月31日,你公司才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组织对上述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我厅于2018年6月3日以粤环审〔2018〕161号文同意该项目配套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8年1月3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4月2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关于珠江三角洲外环高速公路黄冈至花山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8〕26号)、《珠江三角洲外环高速公路黄冈至花山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外环高速公路黄岗至花山段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的函》(粤环审〔2018〕161号)、《肇花高速公路试运营期实际与设计车流量对比说明》、现场照片、你公司营业执照等为证。
上述项目于2014年12月建成通车,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至2017年9月30日,主体工程已经正式投入使用近3年。你公司上述项目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自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18年3月20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8〕2号)。2018年7月20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8〕5号),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自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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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3日
抄送: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肇庆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