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8〕4号
博罗县雅丽姿纺织服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22L169099082
经营场所:博罗县园洲镇阵村莫屋
经营者:王玉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4月9日,我厅执法人员于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厂正在生产,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现场对你厂废水排放口采样监测,并于4月23日出具了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8号之9《监测报告》,该监测报告的监测结果显示:你厂排放的水污染物中pH值为9.66、超过标准上限0.66pH;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1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23.2mg/L、悬浮物浓度为54mg/L、氨氮浓度为26.8mg/L、总氮浓度为27.8mg/L,分别超标1.6倍、0.2倍、0.1倍、1.7倍和0.9倍。你厂位于东江一级支流的沙河流域,水环境敏感。
上述事实有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8号之9《监测报告》及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等,我厅执法人员2018年4月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2018年4月2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2441322L169099082001P)、你厂营业执照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18年4月25日,我厅向你厂送达了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8号之9);5月4日,我厅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8〕13号)。2018年7月24日,我厅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8〕4号),你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对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9万元。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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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3日
抄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博罗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