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8〕2号
东莞市粤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8176604E
地址:东莞市麻涌镇南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沛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3月28日,我厅会同东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现场露天堆放约900立方米的河砂、约100立方米的粉煤灰等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现场路面灰尘堆积较厚,无相应清理等降尘措施。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进行了监测,经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4月12日出具的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2号之012《监测报告》的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0.191mg/m3。你公司未对贮存的河砂、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8年3月2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2号之012】及采样原始记录表等、你公司营业执照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18年4月14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8〕3号)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2号之012)。2018年7月18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8〕2号),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和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5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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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30日
抄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