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8〕1号
东莞市粤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8176604E
地址:东莞市麻涌镇南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沛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3月28日,我厅会同东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建有2台锅炉,锅炉燃烧废气经漩流板脱硫除尘工序处理后,共用1个烟筒高空排放。你公司申领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19762011000011),副本中载明废气排放执行标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气)(DB-44/765-2010)”,各污染物浓度限值为:烟尘6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150mg/m3。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锅炉废气进行了取样监测,并于4月12日出具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2号之012《监测报告》,该监测报告的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浓度为257mg/m3,超标0.3倍;氮氧化物浓度为190mg/m3,超标0.3倍。
上述事实有《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2号之012】及大气采样原始记录表等、我厅执法人员2018年3月28日和3月3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19762011000011)、你公司营业执照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2018年4月14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8〕3号)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2号之012)。2018年7月18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8〕1号),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9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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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30日
抄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