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5〕11号
广东泰都钢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200000003035
组织机构代码:79626785-0
地址:揭东县地都镇红岗村长浦地段
法定代表人:陈英毫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2015年9月23日和24日我厅执法人员会同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的现场检查及调查,以及2015年9月28日揭阳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的调查,我厅发现:你公司未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建设一条207m2烧结生产线、一台1080立方米高炉和一个18机架轧钢车间。上述建设项目自2013年底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建设,其中207m2烧结生产线已完成桩基建设和地下基础建造,1080立方米高炉已完成90%工程量,尚未完成高炉顶部覆盖及零散管道安装,18机架轧钢车间已完成厂房建设,设备基础已完成。
上述事实有我厅2015年9月23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2015年9月23日和9月2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9月28日的检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环境保护局2012年1月20日出具的《关于限期补办环评报批手续的通知》(揭市环函〔2012〕27号)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015年9月24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5〕11号)。
2015年10月8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5〕12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请求免予行政处罚,提出的主要申辩理由如下:1.你公司是2003年经揭阳市发展计划局备案的年产200万吨钢铁项目,2014年1月3日列入工信部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中,2014年12月22日列入省发改委《关于2005年前建设的钢铁项目清理整顿情况的公示》(粤发改产业〔2014〕826号)中。2.你公司目前在建的工程是属于原工程技改项目,并未新增产能,不属于环保三同时类,只是完善环保设施后进行备案和加强日常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厅认为:1.根据揭阳市环境保护局2012年1月20日出具的《关于限期补办环评报批手续的通知》(揭市环函〔2012〕27号),你公司钢铁项目并未按规定报批环评文件。2.你公司未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于2013年底擅自开工建设一条207m2烧结生产线、一台1080立方米高炉和一个18机架轧钢车间的事实清楚。因此,对你公司的申辩理由,我厅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15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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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16日
抄送:揭阳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