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5〕8号
佛山市兆越纺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400001241
组织机构代码:78116522-9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余昌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我厅执法人员会同佛山市及南海区环保部门执法人员2015年8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的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0605-2011-000
068),有效期限为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该排污许可证的记载,你公司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只有1个,排污口编号为WS-22148-1。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正常,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是上述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水排放口却没有废水排放,你公司未向环保部门报告就将处理后的生产废水通过一条管道引到距核定的污水排放口约20米的洞口排放至外环境;同时,你公司还将印染废水通过冷却塔冷却后注入综合调节池,冷却塔下方集水池与你公司外部围墙连接处存有裂缝,大量黑色的生产废水也未通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水排放口排放,而是通过该裂缝排入旁边的小河涌。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5年8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0605-2011-000068)、《授权委托书》、《关于〈佛山市兆越纺织有限公司(扩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南环综函〔2006〕328号)、《关于佛山市兆越纺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南环验函〔2011〕22号)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5年8月21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5〕8号)。2015年9月25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5〕9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15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27日
抄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