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5〕9号
佛山市兆越纺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400001241
组织机构代码:78116522-9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余昌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我厅执法人员会同佛山市及南海区环保部门执法人员2015年8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的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未向环保部门报告,就在污水处理设施的混凝沉淀池私自设置了五条由阀门控制的可以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的暗管。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5年8月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授权委托书》、《关于〈佛山市兆越纺织有限公司(扩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南环综函〔2006〕328号)、《关于佛山市兆越纺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南环验函〔2011〕22号)、2015年9月15日的《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5年8月21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5〕8号)。 2015年9月25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5〕10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5.2中关于“1、……违反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8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27日
抄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