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5〕10号
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0400008842
组织机构代码:74918356-6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格工业区A区
法定代表人:肖建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群众举报,经我厅执法人员2015年8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的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07032010431010),有效期限为2014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11日。根据该排污许可证的记载,你公司日产950吨的生产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执行的排放标准为《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中的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并列明二氧化硫、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400mg/m3、50mg/m3、700mg/m3。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一条日产950吨优质超厚特种玻璃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废气经脱硫设施及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烟囱排放。受我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于2015年8月26日对你公司上述日产950吨的生产线排放的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并于2015年9月9日出具《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5〕第46号之1),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折算排放浓度最高为953mg/m3,超过应执行的标准18倍,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最高为856mg/m3,超过应执行的标准0.2倍。
上述事实有《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5〕第46号之1)、我厅执法人员2015年8月2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07032010431010)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5年9月23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5〕10号)。同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5〕1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15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27日
抄送:江门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