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5〕3号
广东黄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625000004453
组织机构代码:76294583-6
地址:河源市东源县仙塘木京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史国松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我厅会同河源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5月27日、11月12日,河源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8月14日对你公司建设的广东东江黄田水电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5年10月21日以《关于广东东江黄田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5〕1195号)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了审批意见。根据上述审批意见要求,为保护东江的水生生物及渔业资源,项目应相应建造必要的过鱼设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废水应经处理后立足于回用,确需外排的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排入附近荒沟或用于农灌,不得排入东江。应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Ⅱ类标准的要求。
该项目装机容量20MW,第一台机组于2009年12月并网发电,第二台机组于2010年12月并网发电,第三台机组于2011年12月并网发电,第四台机组于2012年6月并网发电。该项目营运期主要产生生活污水,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排入厂区东南角小沟内,用于农业灌溉及厂区绿化,没有排入东江。2013年6月,该项目实际发电负荷达到设计负荷。但是,该项目未建设过鱼设施,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4年5月2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2014年5月27日和11月1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河源市环保局执法人员2014年8月1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广东东江黄田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5〕1195号)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5年1月23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5〕3号)。2015年3月10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5〕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主要申辩理由如下:1、案涉项目目前处于收尾建设阶段,并已于2013年6月份向我厅申请竣工环保验收,对照环评批复要求,尚未完全具备验收条件;2、该项目的环保验收工作尚在进行中,建设期按环评批复要求等逐项落实,试运行期也对环保工作进行了自查,整理了部分备验资料,进行过专门的环保监测。3、案涉项目未建设过鱼通道有切实原因,一是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河源市东源县黄田水电站项目的核准意见》和广东省中水珠江设计有限公司的所有设计文件均未要求建设过鱼通道,二是经了解在已经开发建成的东江西江北江干流梯级电站均未设置专门过鱼通道,三是经咨询,解决东江流域水生生物繁殖的最好方法就是每年增殖放流鱼苗等;4、案涉项目从2009年试运行开始就主动增殖放流鱼苗至今,并已得到河源市政府就此措施的专文回复,你公司将继续保持增殖放流鱼苗。综上所述,案涉项目虽未建设过鱼设施,但并未造成生态及环境破坏,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厅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第十条规定,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你公司上述项目第一台机组于2009年12月并网发电,全部机组于2012年6月并网发电,2013年6月,该项目实际发电负荷就已经达到设计负荷。该项目应当依法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批,未经环保主管部门竣工环保验收合格不得正式投入该项目的运行使用。但是,你公司明知道该项目需配套环保设施中的过鱼设施未建成,项目未经环保主管部门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却仍然继续正式投入该项目的运行使用。因此,我厅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8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