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5〕2号
佛山市高明银海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0400006822
组织机构代码:61835639-1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大沙水库侧
法定代表人:叶德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我厅会同佛山市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9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1999年10月26日以《关于高明银海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建字〔1999〕95号)批复了你公司高明银海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该项目须加快球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确保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为保护大沙水库的水质,经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和球场其它排水须采取工程措施,不得排入水库。
上述建设项目已于2002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至今。该项目球场灌溉用水主要来自球场内的人工湖,草坪施药后的残留废水排入人工湖,该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配套建设的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员工宿舍及饭堂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配套建设的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项目所属的人工湖作喷灌水回用,厨房油烟经处理后经10米高烟囱排放。我厅于2014年11月10日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高明银海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粤环审〔2014〕356号)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4年9月1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高明银海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建字〔1999〕95号)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高明银海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粤环审〔2014〕356号)及《高明银海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等为证。
在2014年11月10日该项目通过我厅竣工环保验收前,你公司已投入该项目使用长达12年,但是该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我厅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5年3月2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5〕7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6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17日
抄送:佛山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