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4〕9号
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4000035002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728自编712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执法人员经2014年4月21日、5月26日对你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粤湘高速公路博罗至深圳段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8年9月28日以粤环审〔2008〕409号文作出《关于粤湘高速公路博罗至深圳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根据上述批复要求,该项目线路跨越东江干流并经多个水库外围,其中东江干流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且线路穿越清林径水库和雁田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水环境问题非常敏感。该项目应按报告书要求,遵照交通部最高等级标准设置安全措施,对东江特大桥主桥两侧和各接近水库的路段(桥梁)采用双重防撞栏,东江特大桥双重防撞栏的建设应延伸至两侧大堤外;合理设计桥(路)面地表径流收集系统,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并配备紧急截断阀门。初期雨水及事故时泄漏到路面的危险化学品、油品等污染物须经收集后送至有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单位进一步处理,确保东江及沿线水库水环境不受影响;管理中心、服务区、养护道班和收费站须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各类污水严禁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东江等Ⅱ类水体。管理中心、服务区、养护道班配套的餐厅、食堂应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对东莞银瓶嘴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露出段采取安装声屏障、封闭式防护罩等措施。
该项目于2009年6月开始建设,项目主线于2013年1月31日建成通车。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常通车运行,但是未经环保主管部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管理中心的餐厅、食堂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在新田心村、长贵低田村、东莞银瓶嘴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露出段等安装了声屏障。但是,该项目跨越东江的东江特大桥主桥两侧和穿越清林径水库、雁田水库等的桥(路)面未建成地面径流收集系统,未按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未配备紧急截断阀门。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4年4月2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2014年5月2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关于粤湘高速公路博罗至深圳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8〕409号)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项目未按我厅粤环审〔2008〕409号批复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关水污染防治设施,已经投入运行使用超过一年,而且该项目跨越东江干流,穿越清林径水库和雁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对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隐患大,属于违法情节严重。
2014年5月20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4〕13号)。
2014年8月13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4〕7号)。你公司于8月15日向我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又于8月18日书面撤回听证申请,同时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主要申辩理由如下:1、案涉项目可研阶段设计有10处互通立交,已建成6处,其余尚未建成,整个项目未全部完工,所以无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目前正在先行开展已完成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案涉项目涉及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路段,需配套的水污染防治措施中,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双重防撞栏、禁止剧毒品运输车辆通行、配套应急预案等措施已落实,只有部分应急池因征地等原因未能及时落实,但该处路面已采取措施,通过PVC管收集并引至大堤外,不属于违法情节严重。因此,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厅认为: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十条规定,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案涉项目主线已于2013年1月31日建成通车,应当依法及时开展已建成部分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2、根据《关于粤湘高速公路博罗至深圳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8〕409号)的要求,案涉项目东江特大桥应当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并配备紧急截断阀门,但案涉项目尚未落实上述要求,且项目涉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公路(含桥梁)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严重。因此,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我厅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公路(含桥梁)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案涉公路(含桥梁)项目涉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需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认定属于违法情节严重,处罚款45万元”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5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4日
抄送: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惠州及东莞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