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4〕7号
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781000009173
地址:阳春市春湾镇自由村
法定代表人:吴铁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我厅执法人员2014年7月9日和阳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2014年7月29日对你公司建设的5500t/d+120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暨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项目包括一条5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暨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和一条120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暨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该项目于2012年3月8日开始动工建设,其中第一期工程5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2013年9月完成建设,9MW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于2013年10月完成建设。5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于2014年1月带负荷投料生产,9MW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同步投入生产。2014年6月20日至7月8日,该期工程停产。两次现场检查时,5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暨9MW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均正在生产,该工程熟料生产工序配套建设了两套电除尘设施,物料转运工序配套建设了97套袋除尘设备,煅烧工序(回转窑)的氮氧化物采用分级燃烧和SNCR脱硝,配套建设了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含中控室)并投入使用,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配套建设了1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应当分期验收。但是,该期工程未经环保主管部门竣工环保验收。2014年1-7月,5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生产PⅡ525、PO425和PC325三个品种水泥产量分别为11.5万吨、36.6万吨和63.6万吨,基本达到该条生产线的设计产量。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4年7月9日和阳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2014年7月2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我厅《关于阳春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新建12000t/d+5500t/d生产线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审核意见的函》(粤环函〔2011〕780号)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4年8月14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4〕14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3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6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2日
抄送:阳江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