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4〕5号
惠州市光大水泥企业有限公司光华水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24000007038
地址:惠州市龙门县龙江镇罗洞村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执法人员经2014年4月28日对你单位建设的2×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6年8月21日作出《关于惠州市光大水泥企业有限公司光华水泥厂2×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6〕1209号)。根据上述审批意见要求,该项目生产线的各排尘点均须配置高效的收尘除尘设备;项目的辅助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循环冷却水等须经有效处理达到回用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系统喷淋等,不得外排;要自建足够容积的临时污水池作为事故应急缓冲设施;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综合降噪措施;不能利用的各种固体废物须按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该项目于2009年3月开工建设,建设有A、B两条水泥生产线。A线于2012年1月建成并于2012年12月投入试生产,B线于2012年9月建成并于2013年1月开始试生产。惠州市环保局2014年1月16日作出《惠州市环保局关于惠州市光大水泥企业有限公司光华水泥厂2×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复函》(惠市环函〔2014〕51号)后,该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但是该项目未经环保主管部门竣工环保验收。2014年1月和3月,该项目A线月产水泥均为17万多吨、B线分别月产水泥13万多吨和19万多吨,月生产规模已经达到设计产能。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在窑头配套建设了2套静电除尘设施;原料配料站、水泥粉磨站、窑尾等处配套建设了布袋除尘设施;厂区配套建设了一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了雨水沉淀池;并已建成脱硝设施投入使用。但是,尚未按照项目环评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应急池,减噪设施正在整改。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4年4月2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和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惠州市光大水泥企业有限公司光华水泥厂2×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6〕1209号)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单位《光华厂2014年1月份A线、B线生产与销售月报表》及《光华厂2014年3月份A线、B线生产与销售月报表》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4年8月5日,我厅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4〕21号)。2014年8月12日,我厅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4〕1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3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6万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2日
抄送:惠州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