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4〕4号
始兴县富村湾水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22000001500
地址:始兴县城南镇石桥头村
法定代表人:宋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执法人员经2014年2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6年8月14日对你公司运营的始兴县富村湾水电站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关于广东省始兴县富村湾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6〕1180号)。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始兴县富村湾水电站项目应预留过鱼通道、设立渔业资源补偿专项资金及修建泄水建筑物等;不能回用的生活污水应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排放;项目配套建设的油库和升压变电站须设置足够容积的集油池,用于油料回收和事故应急;回收事故或维修排放的油料应设置油水分离器。上述项目已于2008年2月建成装机发电,从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共累计发电3809万度。该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但是未采取渔业资源补偿和恢复措施,未预留过鱼通道,未设置集油池、油水分离系统,机械修理、冲洗产生的含油废水未处理回用。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4年2月2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广东省始兴县富村湾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6〕1180号)、你公司出具的2009-2013年发电量、产值统计表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项目未按环评批复的要求建设过鱼通道和含油废水处理设施等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就自2008年2月正式投入生产发电至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年,属于违法情节严重。
2014年7月3日,我厅分别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4〕1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4〕6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主要申辩内容包括:1、因公司管理人员不稳定及对环保要求缺乏专业性、对环保工作认识不足等原因,造成没有及时落实环保措施。2、将尽快积极抓紧落实环保相关措施。3、公司存在严重亏损,请求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并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14日
抄送:韶关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