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4〕3号
广州女娲肥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60000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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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麦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江门市环保局2013年5月12日向我厅报送《关于报请查处在江门市新会区跨境偷倒污泥的环境违法事件的报告》(江环〔2013〕87号),报告了2013年4月27日发生在江门市新会区偷倒生活污水处理污泥事件。经我厅及肇庆市、中山市、江门市新会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3年4月27日、4月28日、6月6日、6月14日、6月17日、9月11日、9月12日、9月17日及2014年2月27日对上述偷倒生活污水处理污泥事件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2013年4月27日在江门市新会区被倾倒丢弃的污水处理污泥是从中山市小榄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分公司、中山市三乡水务有限公司运出。上述两家公司与你公司分别于2012年10月1日和2013年4月1日签订了《城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合作协议》,约定将其产生的生活污水处理污泥交由你公司处置,由你公司负责污泥装车、运输并确保安全、环保。根据中山市环保局的《询问笔录》和中山市小榄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分公司提供的《外来人员进厂登记表》,上述污泥是以你公司的名义由个体运输司机从上述污水处理厂运出。
经调查,你公司持有《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编号:44171108,有效期限自2011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31日),从事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水处理污泥经营活动,并在肇庆市建设年产15万吨有机肥料项目进行污水处理污泥的处置。2011年以来,你公司承接处理处置广州、中山、江门、肇庆等地多家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水处理污泥,于2011年10月1日与中山佰洁环保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洁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将与你公司签订协议的中山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脱水污泥从各污水处理厂统一运至中山市的污泥中转点,交由你公司通过水路用船运回肇庆市进行处置。
根据佰洁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仅为环保科技咨询,没有运输业务。你公司作为经我厅许可从事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严控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从事污水处理污泥的收集活动。但是,你公司明知佰洁公司没有运输资质,仍委托其运输与你公司签订协议的中山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脱水污泥。你公司明知道该公司将运输污泥的业务转委托别人运输,但却既不对上述污泥的运输过程进行跟踪,也不在接收污泥时进行数量的核对。你公司与没有经营运输业务资格的佰洁公司签订的民事合同,并不能转移你公司经许可从事严控废物收集过程中依法应承担的环境保护法律义务。2013年4月27日在江门市新会区被倾倒的上述污水处理污泥是以你公司名义从中山市的污水处理厂中被收集运出,你公司应依法承担收集固体废物时在运输过程中丢弃污泥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我厅2013年6月6日和2014年2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2013年9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9月12日和9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编号:44171108)、《中山污泥合作协议》、《城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合作协议》、2013年4月28日《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2013年6月14日和6月17日中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的《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013年4月27日的《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现场检查照片、“中山市小榄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分公司外来人员进厂登记表”和《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办坑固体废物堆放环境影响技术分析报告》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收集污水处理污泥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明知道佰洁公司经营范围中无运输业务且委托别人运输的情况下,仍委托该公司运输你公司作为严控废物许可证持证单位收集的严控废物,并未对你公司收集的上述严控废物的运输过程采取必要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范措施,接收时也不核对数量,不对严控废物的数量和流向进行管理,存在主观过错。根据《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办坑固体废物堆放环境影响技术分析报告》显示,该地被倾倒丢弃的污泥数量很大(约3000立方米),经检测含有铬、镉、铅等有毒物质。因此,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此外,上述污泥被倾倒、丢弃的事件由村民举报,并被执法人员当场发现,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
2013年7月23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3〕8号)。2014年6月23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4〕5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十二章§12.1.6 中关于“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8日
抄送:广州市环保局、江门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