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2〕23号
广盛华侨(大亚湾)投资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粤惠总字第000623号
组织机构代码:61758321-8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寮湖半岛
法定代表人:郑家成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行政执法人员经2012年8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惠州棕榈岛高尔夫球场项目于2000年6月正式建成投入运营,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配套建设的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然后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含农药化肥的地表雨污水汇集到球场内部蓄水塘,并委托相关单位处理后作为灌溉用水不外排;厨房油烟经安装的油烟净化装置处理。但是,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2年8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2年9月11日和2012年11月13日,我厅分别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15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1月28日
抄送:惠州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