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2〕20号
星菲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00400035704
组织机构代码:74554413-3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元洞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行政执法人员经2012年4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线路板项目设计总生产能力为年产单面线路板200万平方米、双面线路板24万平方米、多层线路板12万平方米,目前已建成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单面线路板60万平方米。项目配套建设一套设计日处理能力2000吨的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和酸性废气、有机废气处理装置。你公司线路板项目于2010年1月开始投入生产,上述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已于2010年1月投入使用,但该项目未经环保主管部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2年4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2012年5月23日和2012年9月11日,我厅分别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4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9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我厅于2012年10月15日召开听证会,你公司在听证会上请求酌情减轻处罚,主要提出如下申辩理由:1、你公司在迁建改造过程中,一直积极推进完善案涉项目环评审批手续,于2010年就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2012年编制完成,2012年7月已报请省环境技术中心审查;2、该项目迁建时未扩大生产规模,按要求配套了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并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提出的上述申辩理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5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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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1月5日
抄送:惠州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