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2〕22号
广州隧华快速路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400060812
组织机构代码:78894939-2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5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焦力松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行政执法人员经2012年2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3年11月18日以粤环函〔2003〕930号文对你公司管理的广州市华南路三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该项目全线应采用改性沥青作路面铺设材料,并采取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上述项目已于2009年6月建成通车并一直运行至今,工程全线铺设改性沥青路面,在沿线种植树木,在嘉禾立交西南侧居民点、联边村、永泰村、南湖国家旅游度假村、大陂村、广州市经济贸易中等专科学校等环境敏感点安装了隔声屏,在春晖闲庭、竹韵山庄、颐和山庄等环境敏感点建设封闭式隔音隧道,但是,该项目引发沿线春晖闲庭、竹韵山庄、颐和山庄等小区部分居民上访。该项目未经环保主管部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2年2月1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广州市华南路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3〕930号)、《关于提交华南路三期工程相关环保材料的函》(隧华发函字〔2012〕4号)、《关于补充华快三期环保检查资料的函》(隧华发函字〔2012〕9号)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2年8月3日和2012年9月4日,我厅分别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19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14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厅于2012年9月24日召开听证会,你公司在会上请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要提出如下申辩理由:1.根据相关环保法规要求,该项目已配套建设了相关环保设施,根据监测报告显示,春晖闲庭、竹韵山庄、颐和山庄段在安装国际领先的隔音隧道后,环境噪声排放均低于国家最高排放标准限值。项目环保设施无论是在建设标准还是实际运行效果方面,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建设单位一直积极寻求环保验收,但因为个别环节暂未取得共识性意见导致无法完善验收手续,迫切希望能够通过可行的途径进行环保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并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部分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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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1月5日
抄送:广州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