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2〕21号
韶赣高速公路粤境段管理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144020000358
组织机构代码:79295839-8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黄金村城郊公路局养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罗立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行政执法人员经2011年10月21日和2012年3月15日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6年6月16日以粤环函〔2006〕902号文对你单位管理的韶关市曲江至南雄公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该项目黄浪水大桥跨越枫湾水河段及相应两岸陆域纵深500米范围属韶关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凌江大桥跨越凌江河段,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项目水环境保护问题十分敏感,应优化设计桥梁桥面及路面雨水收集、处理系统,在桥梁两端及道路两侧设置收集处理路面排水的缓冲池,并具备沉淀、隔油功能,将营运期初期雨水、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性泄漏引入缓冲池,不得直接排入水体或农田,且不得排入韶关市浈江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同时,还应采取安装声屏障或者隔声窗等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上述项目已于2010年12月建成通车并一直运行至今。但是,该项目未按要求在黄浪水大桥、周田浈江大桥和凌江大桥等桥梁设置收集处理路面排水的缓冲池。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我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1年10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2012年3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和《关于韶关市曲江至南雄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6〕902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12年9月11日和2012年9月20日,我厅分别向你单位送达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1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1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请求免除或减轻行政处罚,主要申辩理由如下:1.该项目跨越枫湾水、灵溪水、浈江和凌江的路段位于韶关市的水源保护区,水环境敏感。由于设计阶段的遗漏,未对相应路段的路基和桥面排水进行特殊设计和施工。试运行后,已发现工程没有落实环评文件中要求采取的水源保护措施。但因路基和桥梁完工后再补做桥面、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和缓冲池的施工难度很大,加上山地地形使得大型施工机械难以运至桥梁下方,且在机械运送和在河道两侧施工均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因此错过了采取措施的最佳时期;2.目前,已克服困难完成了黄浪水大桥、灵溪河大桥、凌江大桥的桥面径流收集和处理系统,周田浈江大桥因施工难度大,正在进一步制定实施方案,确保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3.为尽最大可能避免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已会同营运单位进一步加大水源保护区路段的路政巡视、加强收费站监管与管理处的联动、设定应急指挥车辆和配置沙袋等应急物资。因此,请求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并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上述申辩理由部分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1月5日
抄送:韶关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