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2〕19号
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000015056
组织机构代码:74627002-3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204号大院自编第1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丁建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行政执法人员经2011年10月21日和2012年1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6年8月24日以粤环函〔2006〕1228号文对你公司建设的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该项目需配套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还应采取安装隔声屏障、隔声窗和冷却塔隔声罩等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上述项目于2007年6月开工建设,首通段(魁奇路-西朗段)于2010年11月建成并投入运行,广佛地铁(西朗-沥滘段)尚未建成。项目配套建设了隔油隔渣池及二级生化处理池,车辆段食堂油烟设置净化装置和风口过滤器,安装了消声器,冷却塔等设备设置消声减振装置,轨道铺设了减振设施,合理布置了风亭位置并安装处理装置减轻风亭排放异味气体对环境的影响。该项目属于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其已建成通车的首通段(魁奇路-西朗段)所配套建设的相应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我厅分期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1年10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2012年1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和《关于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6〕1228号)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2年7月27日和2012年9月4日,我厅分别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6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12号)。你公司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请求免予行政处罚,主要申辩理由如下:1、建设案涉项目首通段工程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了各项环保措施;2、作为亚运配套工程,经广州、佛山两市政府批示同意,案涉项目于2010年11月3日开通试运营,但后通段(西朗-沥滘段)工程受各种因素制约,主体工程仍在建设,配套的环保设施也未完成;3、案涉项目首通段开通近2年,环保设施性能稳定,目前积极启动环保验收工作,正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环保验收监测及调查报告编制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厅认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12号)在裁量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时,依法综合考虑的因素中已经包括你公司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并予以从轻适用了相关处罚法律依据;同时,在确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规定的相关裁量行政处罚幅度时,也依法综合考虑了相关因素。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6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0月12日
抄送:广州市环保局、佛山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