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2〕18号
广州环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400019433
组织机构代码:76730102-8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20楼2009室
法定代表人:吴滨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行政执法人员经2011年10月21日和2012年2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3年1月30日以粤环函〔2003〕78号文对你公司现管理的广州南部地区(仑头至龙穴岛)快速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并于2005年12月2日对该项目调整的建设内容作出《关于广州南部地区快速路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5〕1383号)。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该项目横跨官洲水道、沥滘水道、沙湾水道、蕉门水道、上横沥、下横沥、龙穴南水道等多条河流,应落实防止营运期有毒有害危险品运输事故性泄漏、桥面污水直接排入水体以及车辆翻落水体的具体工程措施,在骝岗涌特大桥等桥梁应优化设计桥梁桥面及路面雨水收集、处理系统,在桥梁两端及道路两侧设置收集处理路面排水的缓冲池,并具备沉淀、隔油功能,将营运期初期雨水、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性泄漏引入缓冲池,不得直接排入水体或农田;同时,还应采取安装声屏障、隔声窗或绿化等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上述项目主线于2004年12月建成通车,鱼黄支线桥梁段于2005年12月建成通车,但部分连接互通立交及管理中心、南村上下道工程、黄榄快速干线(西段)等建设内容尚未建成。该项目跨越沙湾水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已在沙湾特大桥桥底设置雨水收集缓冲池等,但官州特大桥、珠江特大桥、骝岗特大桥等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在桥梁两端及道路两侧设置收集处理路面排水并具备沉淀、隔油功能的缓冲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但是,该项目已建成部分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我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1年10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2012年2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关于广州南部地区(仑头至龙穴岛)快速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3〕78号)、《关于广州南部地区快速路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5〕1383号)、《关于广州南部地区(仑头至龙穴岛)快速路项目建设现状及环评落实情况的报告》和省政府对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水道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相关批复文件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2年9月4日和2012年9月17日,我厅分别向你公司送达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1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25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请求予以从轻处罚,主要申辩理由如下:1.案涉项目已按环评批复的要求完成大部分环境保护设施的配套建设,主要包括安装隔声屏7880米以及沿线绿化消声降噪措施、跨越水源保护区的沙湾特大桥桥底设置雨水收集缓冲池等;2.目前按要求进行整改,完善环境保护设施,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相关工作;3.项目营运期间从未发生包括道路事故污染周边水体在内的任何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厅认为,你公司上述项目跨越沙湾水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对水环境影响大,情节严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13号)在适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裁量行政罚款幅度时,依法综合考虑的因素中已经包括你公司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9月28日
抄送:广州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