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2〕17号
广东清远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1800000000862
组织机构代码:66334522-9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银天大厦首层
法定代表人:陶永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行政执法人员经2012年7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9年4月2日以粤环审〔2009〕159号文对你公司10万t/a再生铜电解及配套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根据该批复文件,上述建设项目建成后年产阴极铜(电解铜)10万吨,副产品硫酸铜3745.8吨,粗制硫酸镍434.9吨;要求项目应优化设置循环水系统和给、排水系统,化学水处理站产生的含盐废水全部作为残板和黑铜冲洗水,不外排;阳极炉精炼和燃煤锅炉需配套建设高效烟气净化处理装置、脱硫装置,电解槽应采取槽面覆盖和设置集气抽风装置等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我厅于2012年7月12日以粤环审〔2012〕298号文对你公司提出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予以批复,作出不同意该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决定。但是,你公司上述项目已于2011年5月开始投入试生产,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电解车间未安装集气抽风装置,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厂区露天堆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相关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投入使用,化学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水用作浇铸机循环水。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大气、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2年7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清远云铜10万t/a再生铜电解及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9〕159号)、《关于不同意清远云铜10万t/a再生铜电解及其配套工程投入试生产的函》(粤环审〔2012〕298号)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012年8月20日和2012年9月4日,我厅分别向你公司送达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29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10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3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8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9月16日
抄送:清远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