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粤环发〔2017〕7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质监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经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报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0〕11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