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空气和水环境质量及排名情况
(2021年1-4月)
一、城市空气环境
2021年1-4月,全省21市空气质量同比下降。全省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为93.3%,同比下降3.0个百分点;珠三角地区AQI达标率为89.4%,同比下降5.9个百分点。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9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1.5%(3微克/立方米);珠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为2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6.7%(4微克/立方米)。臭氧和PM10作为全省首要污染物的比例分别为63.0%和15.6%。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前三位为汕尾、湛江和汕头市,后三位为广州、佛山和清远市;21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均有所变差,变差前三位为云浮、江门和佛山市。
2021年4月,全省15市空气质量同比改善。全省AQI达标率为90.6%,同比上升2.2个百分点;珠三角地区AQI达标率为87.4%,同比上升2.6个百分点。全省PM2.5平均浓度为2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0%(2微克/立方米);珠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为2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3%(2微克/立方米)。臭氧和PM10作为全省首要污染物的比例分别为86.4%和7.4%。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前三位为湛江、茂名和汕尾市,后三位为广州、东莞和清远市;中山、清远、广州等15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有所改善,潮州、肇庆、汕尾等6市同比有所变差。
附表1 2021年1-4月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排名情况
注:1、综合指数的计算依据《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的通知》(环办〔2014〕64号)。
2、综合指数变化率“+”表示空气质量变差,“-”表示空气质量改善。
3、按国家要求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分别采用参比状态和实际状态数据。
4、2020年的数据,由“十三五”国控站点监测数据统计;2021年的数据,由“十四五”国控站点监测数据统计,下同。
附表2 2021年4月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排名情况
注:1、综合指数的计算依据《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的通知》(环办〔2014〕64号)。
2、综合指数变化率“+”表示空气质量变差,“-”表示空气质量改善。
3、按国家要求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分别采用参比状态和实际状态数据。
二、水环境
饮水水源:2021年1-4月,地级以上市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源(78个)水质达标率为100%。
国控断面:全省“十四五”地表水国控断面调增至149个。2021年1-4月,149个地表水国控断面中水质优良率(Ⅰ~Ⅲ类)为84.6%,劣Ⅴ类占2.0%。
城市排名:149个国控断面中,城市水质指数排名前三位为肇庆、河源、韶关市,后三位为揭阳、茂名、阳江市。潮州、东莞、惠州等12市水环境质量同比有所改善,广州、茂名、云浮等6市同比有所下降(中山、清远、珠海3市所有国控断面均达到拟定水质目标且均达到或优于Ⅱ类,不参与水质变化排名)。
附表3 2021年1-4月全省城市水环境质量及变化排名情况
注:1、水质指数的计算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18〕1271号)。
2、水质指数变幅为水质指数同比,“-”表示改善,“+”表示变差。
3、为与国家排名衔接,省排名断面采用149个国控断面。
4、中山、清远、珠海3市所有国控断面均达到拟定水质目标且均达到或优于Ⅱ类,不参与水质变化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