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空气和水环境质量及排名情况
(2021年1-2月)
一、城市空气环境
2021年1-2月,全省21市空气质量同比下降。全省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为92.2%,同比下降6.3个百分点;珠三角地区AQI达标率为86.6%,同比下降11.5个百分点。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34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25.9%(7微克/立方米);珠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26.9%(7微克/立方米)。臭氧和PM10作为全省首要污染物的比例分别为56.4%和16.1%。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前三位为汕尾、汕头和深圳市,后三位为广州、佛山和东莞市;21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均有所变差,变差前三位为云浮、湛江、江门和茂名市(江门和茂名并列第18位)。
2021年2月,全省21市空气质量同比下降。全省AQI达标率为93.9%,同比下降5.5个百分点;珠三角地区AQI达标率为88.9%,同比下降9.6个百分点。全省PM2.5平均浓度为27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2.5%(3微克/立方米);珠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为24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9.1%(2微克/立方米)。臭氧和PM2.5作为全省首要污染物的比例分别为90.3%和6.4%。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前三位为汕尾、深圳、珠海和惠州市(珠海和惠州并列第3位),后三位为广州、清远和揭阳市;21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均有所变差,变差前三位为茂名、湛江和云浮市。
附表1 2021年1-2月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排名情况
注:1、综合指数的计算依据《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的通知》(环办〔2014〕64号)。
2、综合指数变化率“+”表示空气质量变差,“-”表示空气质量改善。
3、按国家要求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分别采用参比状态和实际状态数据。
附表2 2021年2月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排名情况
注:1、综合指数的计算依据《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的通知》(环办〔2014〕64号)。
2、综合指数变化率“+”表示空气质量变差,“-”表示空气质量改善。
3、按国家要求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分别采用参比状态和实际状态数据。
二、水环境
饮水水源:2021年1-2月,地级以上市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源(78个)水质达标率为100%。
国控断面:全省“十四五”地表水国控断面调增至149个。2021年1-2月,149个地表水国控断面中水质优良率(Ⅰ~Ⅲ类)为86.6%,劣Ⅴ类占2.7%。
城市排名:149个国控断面中,城市水质指数排名前三位为肇庆、河源、韶关市,后三位为揭阳、茂名、潮州市。潮州、东莞、韶关等17市水环境质量同比有所改善,茂名、中山、江门、阳江4市同比有所下降。
附表3 2021年1-2月全省城市水环境质量及变化排名情况
注:1、水质指数的计算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18〕1271号)。
2、水质指数变幅为水质指数同比,“-”表示改善,“+”表示变差。
3、为与国家排名衔接,省排名断面采用149个国控断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