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空气和水环境质量及排名情况
(2021年1月)
一、城市空气环境
2021年1月,全省21市空气质量同比下降。全省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为90.6%,同比下降7.1个百分点;珠三角地区AQI达标率为84.6%,同比下降13.3个百分点。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40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29.0%(9微克/立方米);珠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为41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41.4%(12微克/立方米)。臭氧和PM10作为全省首要污染物的比例分别为33.0%和25.7%。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前三位为汕尾、汕头和潮州市,后三位为佛山、江门和东莞市;21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均有所变差,变差前三位为湛江、江门和云浮市。
附表1 2021年1月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排名情况
注:1、综合指数的计算依据《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的通知》(环办〔2014〕64号)。
2、综合指数变化率“+”表示空气质量变差,“-”表示空气质量改善。
3、按国家要求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分别采用参比状态和实际状态数据。
二、水环境
饮水水源:2021年1月,地级以上市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源(79个)水质达标率为100%。
国控断面:全省“十四五”地表水国控断面调增至149个。2021年1月,149个地表水国控断面中水质优良率(Ⅰ~Ⅲ类)为89.3%,劣Ⅴ类占1.3%(均为“十四五”新增断面)。
城市排名:149个国控断面中,城市水质指数排名前三位为肇庆、河源、韶关市,后三位为揭阳、汕头、茂名市。汕尾、东莞、珠海等15市水环境质量同比有所改善,茂名、江门、中山等6市同比有所下降。
附表2 2021年1月全省城市水环境质量及变化排名情况
注:1、水质指数的计算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18〕1271号)。
2、水质指数变幅为综合指数同比,“-”表示改善,“+”表示变差。
3、为与国家排名衔接,省排名断面采用149个国控断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