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拟批准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万吨/年丙烯酸及酯装置。根据有关规定,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建设内容概况: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万吨/年丙烯酸及酯装置选址位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石化区H1和I1地块。
据调查,选址符合《惠州市大亚湾石油化学工业区总体规划》。项目主要生产原料丙烯由中海油炼油项目待建的丙烯生产装置提供,甲醇由中海油在海南岛的甲醇生产基地提供。项目主要建设年产20万吨丙烯酸及酯装置、及相应的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主要的生产装置包括工业级丙烯酸及酯装置、丙烯酸甲酯/乙酯装置、丙烯酸丁酯/2-乙基已酯装置等;辅助装置及公用工程包括储罐区(原料储罐区、成品储罐区、成品桶装区)、循环冷却水系统、综合楼、消防水泵、总变电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催化焚烧装置、脱臭塔、废水(油)焚烧处理装置和其它污水处理装置等。
三、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执行的主要环境标准:
1、石化区排污点临近二平方公里范围为其稀释混合区,其中四百米半径范围内海水水质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二类标准,超过混合区,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一类标准。
项目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到纳污标准后,排入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油分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通过与中海壳牌石化项目共用的排污管线送至指定的排污点排放。
2、环境空气为二类控制区;废气排放标准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催化焚烧尾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脱臭塔尾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改扩建”的二级标准。废水焚烧炉废气排放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执行。
3、环境噪声执行3类标准,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制约因素
项目废水排入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油分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通过与中海壳牌石化项目共用的排污管线送至指定的排污点排放,但项目使用的污水排放管道未经中海壳牌书面同意。
五、拟采取的对策及措施:
1、项目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到纳污标准后,排入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油分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通过与中海壳牌石化项目共用的排污管线送至指定的排污点排放。
2、原料和产品储罐采用“内浮顶加氮封”的措施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丙烯酸吸收塔排气、丙烯酸丁酯放空气、丙烯酸已酯放空气、丙烯酸脱重组分塔和精馏塔放空气等经催化焚烧处理,尾气经废热锅炉余热利用后由高度不低于42米的排气筒排放。丙烯酸吸收塔和水分离塔不凝气经脱臭塔处理后由高度不低于20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水焚烧炉废气由高度不低于50.6米的排气筒排放。
3、项目设置不小于9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建设在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书所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采取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制定并落实事故应急预案的前提下,则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可行的。
鉴于项目使用的污水排放管道未经中海壳牌书面同意,在取得中海壳牌的书面同意并报我局备案后,项目方可动工建设。
本项目环保审批公示时间10天(自2008年3月18日起)。如对此项目持有异议者,可向公示受理单位反映或提出书面意见。
受理单位:
1、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电话:(020)87532305, 87503725
2、惠州市环保局
地址:惠州市横江三路4号
联系电话:(0752)2167976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