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4年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修订稿)〉的通知》(粤环发〔2020〕4号)和《关于商情协助开展2023年氢氟碳化物数据统计调查的函》(大气函〔2024〕6号)有关要求,我省将开展2024年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含氢氯氟烃(以下简称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办理年度使用备案,受控用途主要指制冷、泡沫、工业清洗行业。
(二)HCFCs及其混合物年度经销量在10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办理年度销售备案;涉及含HCFCs混合物的,按比例折算单种物质及其量进行申报。
(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指从事含ODS制冷空调设备维修企业、机动车拆解企业、废弃电气电子产品拆解回收企业,以及专门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企业。
以上ODS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经营单位涉及行政许可的需凭证经营。
二、备案管理程序
(一)在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管理的相关单位,应按《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修订稿)〉的通知》(粤环发〔2020〕4号)的要求,于2024年3月15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index)办理备案,同步在“广东环保ODS企业申报管理系统”(http://www-app.gdeei.cn/ODS/#!/login)进行在线申报,填报企业相关资料。企业应按系统填报要求按时、据实填报,不得拒报、虚报、漏报和瞒报,也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范围和内容。
(二)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在企业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和“广东环保ODS企业信息申报管理系统”对省厅备案类企业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提交省厅备案。
(三)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系统提交要求的企业,我厅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并定期公布备案企业名单。
(四)通过备案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及时更新信息。
三、管理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应按照环函〔2013〕179号和粤环发〔2020〕4号要求,根据各自生产使用及经营情况,按照年度进行备案。备案企业应规范经营行为,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原始材料至少3年。主要包括:购销发票及台账、财务报表、主要原料及产品台账、生产操作记录,仓库出入库单据、台账、回收量及处置等情况。已备案单位产业结构调整、关闭或停产前需到原受理部门办理注销。
(二)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我省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有关要求,加强本单位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人员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本辖区内从事HCFCs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和回收等活动企业的抽查和日常检查,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重点对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未按时申报或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数据资料及未按照检查人员要求提供必要资料的企业依法查处。
四、其他
(一)HFCs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主要包括生产行业、房间空调器行业、工商制冷设备和空调行业、制冷设备维修行业、汽车空调行业、聚氨酯泡沫行业、挤出氯苯乙烯泡沫行业、清洗行业、半导体制造业等)应按照行业协会要求配合数据统计调查,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index)填报数据(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分别于2024年3月20日前和4月15日前完成填报)。
(二)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本辖区内HFCs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及时完成数据报送。
附件:
1.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修订稿)》的通知(粤环发〔2020〕4号).pdf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6日
省级备案联系人及电话:王晨莹 020-34326386
崔金山 020-83629752
省备案系统维护联系人及电话:徐志强 13570167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