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1〕50号
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1100233
组织机构代码:19803011-6
法定代表人:尹锦容
详细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1年11月9日,我厅环境监察局会同东莞市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莞惠公路改造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东莞市莞惠公路改造工程项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厅验收,主体工程已于2005年12月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1年11月9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东莞市莞惠公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抄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