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举办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
上岗培训班的通知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除外)、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粤府法函〔2010〕970号)的要求,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的单位排气污染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环保厅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
为全面推进我省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工作,同时考虑到有些单位因某些原因未能参加前期培训班,我厅拟于2011年12月中下旬分别在深圳和佛山筹办两期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二)国家机动车排气排放标准以及我省新颁布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包括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1-201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双怠速法)》;DB 44/59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3-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63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其中:
1.各市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培训内容为:稳态工况法、加载减速工况法;
2.环保系统路检执法人员培训内容为:双怠速法、自由加速烟度法。
(三)机动车发动机燃烧理论及污染物生成机理。
(四)机动车排气检测仪器原理、结构、校准及现场使用演示等。
二、培训对象
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环保检验机构以及环境检测站等负责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
三、培训时间、地点
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将根据各地级市实际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四、其它事项
(一)考核分理论和实际操作两大类,成绩合格者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给上岗证。
(二)由于时间紧迫,请珠三角各市抓紧做好培训人员统计报名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我厅。
五、承办单位
2011年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人员培训班由广东省中寰环保技术推广所承办,负责培训班各项具体工作。
附件:2011年机动车排气检测上岗培训报名回执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联系电话:钟丽娟 020-87535066
罗晓栋 020-87533772
传 真:020-87531751 E-mail: luoxiaod@gdepb.gov.cn
抄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机关服务中心。
附件
2011年机动车排气检测上岗培训报名回执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性 别 |
工 作 单 位 |
职 务(职称) |
文 化 程 度 |
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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