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1〕1265号
关于中山(肇庆大旺)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修复意见的函
中山(肇庆大旺)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你单位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修复申请函、肇庆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厅于2011年 11月2日对你单位整改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www.gdep.gov.cn)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的投诉和反对意见。经研究,现提出意见如下: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修复程序》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基本符合有关环境管理要求,我厅同意对你单位环境保护信用进行修复,不再作为环保警示企业,取消黄牌标识。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环保 信用管理 修复 函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肇庆市环保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