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1〕49号
揭阳中诚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200000000174
组织机构代码:70791435-9
法定代表人:陈俊雄
详细地址:广东省揭阳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中心路西侧、西四横路北侧C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1年11月10日,我厅执法人员会同揭阳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单晶硅太阳能电池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建成年生产规模100MW的单晶硅太阳能电池生产线,其中1条年产25MW的太阳能电池生产线未报经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投入生产,其余3条年产25MW的太阳能电池生产线基本建成、未生产,但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1年11月1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以及《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揭环责限字〔2011〕72号)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
1、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单晶硅太阳能电池生产项目的建设和生产。
2、限你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前向我厅报批年生产规模100MW的单晶硅太阳能电池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揭阳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