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1〕36号
东莞市虎门港管理委员会:
组织机构代码:74082682-8
法定代表人:陈建枝
详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港口大道(沙田段)虎门港中心服务区虎门港服务大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1年11月8日,我厅环境监察局会同东莞市环境监察分局、东莞市环保局虎门港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东莞市虎门港过境路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路项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厅验收,主要路段(K2+500~K24+053)于2006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1年11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东莞市虎门港过境路立即停止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及电话:夏钟文 020-875353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