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1〕103号
关于加强化工石化基地(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切实加大化工、石化企业环境监管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准入,确保饮用水环境安全,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规定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8号)的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化工、石化基地(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厅审批;
二、各地应在2011年9月30日前,将2010年7月1日(含)至今已通过审批或审查的化工、石化基地(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我厅审核。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环保 化工石化 环评 审批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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