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
2011〕960号
关于高要市顺安机动车检测站禄步分站等2家机构
申请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
资格证书审核意见的函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高要市顺安机动车检测站禄步分站等2家机构(机构名单附后)申请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资格证的资料已收悉,近日,我厅组织有关专家会同肇庆市环保局对上述2家机构的申报资料和检测现场情况进行了审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肇庆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现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上述2家机构各项条件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的管理实施办法》(粤环〔2011〕36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委托上述2家机构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期限自即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各检测站具体委托检测类型见附表。
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检测,摩托车按《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检测。
不能采用委托内容规定检测方法开展检测的机动车,汽油车按《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中的双怠速法检测,柴油车按《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中的自由加速烟度法检测。
三、上述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并定期对排气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标定。如有违规行为,将严格依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予以处罚,并视情况解除其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委托关系。
四、上述检测机构有关排气检测工作的日常监管由肇庆市环保局负责,每年12月底前各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向肇庆市环保局报告当年检测执行情况。肇庆市环保局统一汇总后向我厅报告。
附件:肇庆市第一批受委托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及委 托检测类型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献忠 85267640)
附件
肇庆市第一批受委托机动车环保检验
机构名录及委托检测类型
序号 |
检测机构名称 |
委 托 证 书 编 号 |
委托检测 类型 |
1 |
高要市顺安机动车检测站禄步分站 |
粤环(车)核准字[2011]第083号 |
汽油车 柴油车 摩托车 |
2 |
肇庆市易通检测有限公司(黄岗汽车检测站) |
粤环(车)核准字[2011]第084号 |
汽油车 柴油车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环保 肇庆 机动车 委托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