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1〕3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
定期检测委托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6月2日省人大修订通过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的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实施办法》)。《管理实施办法》通过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粤府法函〔2011〕208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通知》(粤环〔2006〕82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的通知》(粤环〔20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的管理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献忠 020-8526764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定期检测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告处、省质监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4月13日印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的管理实施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