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人〔2011〕21号
关于做好2011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今年我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时间
2011年我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申报环境保护专业的,可参考附件中的汇编材料。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2002〕81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及《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有关规定。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有关规定。著作、论文条件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有关规定,须具有CN刊号、ISSN刊号。
(三)省外来粤人员在我省申报晋升的,考虑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实施的过渡需要,今年对该文第十三条“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的执行不作硬性要求。
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如对其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疑问的,可要求提供有关鉴定证明,供各级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和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有关规定。
(六)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用表,提交规定材料,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送单位审核和公示。表格可在省人社厅网站(网址:www.gdrst.gov.cn)或省环境保护厅网站(网址:www.gdep.gov.cn)下载。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按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处理。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填写评价意见和公示情况表并加盖公章。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
1、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
2、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考取的计算机模块合格证(外语合格证)、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三)报送单位把申报材料连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一起密封报送。
四、公示
(一)落实评前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二)认真做好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均按《信访条例》受理和核查。
五、关于代评环境保护工程师技术资格问题
一些市或省直单位因条件限制,不开展评审环境保护工程师技术资格,可由各市或省直单位职改部门出具证明,委托我厅中级评委会代评。
六、评审收费
我省职称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
七、受理评审材料地点和联系电话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职改办委托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受理评审高级(教授级)、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
报送材料地点:
广州市东风中路363号国信大厦10楼1006室
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
联系人:王文瑞 杨 彬
联系电话:020-83542898-1006 020-83555193
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联系人及电话:
地址:广州市天河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王 雄
联系电话:020-87504113
附件:1.2011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要求
2.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
3.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4.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二○
主题词:环保 专业技术 评审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附件一
2011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必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所提交的材料必须准确可靠。申报人员必须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按照《( )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的内容和说明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评材料目录单》(09版表一)1份,并贴在申报材料袋上。
(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09版表二)1份;《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1份;
(三)《( )级专业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09版表三)要求填写简明扼要,不附页,不装订,A3纸电脑打印,高级一式20份,中级一式15份,初级一式10份,其中1份原件,其余可以复印,全部均需加盖公章;
(四)《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09版表四)1份;
(五)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技术资格证、聘任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单位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签具“与原件相同”并加盖公章),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相应页上;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成绩通知书原件,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相应页上;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1份(2010年后的继续教育证书须从“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打印,并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2010年前的继续教育证书经单位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签具“与原件相同”并加盖公章),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相应页上;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1份(须由所缴纳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其他证书、证明”页上。
(六)任现职以来获奖材料、科研成果、专利材料、论文、论著材料等各1份,并与《业绩、成果材料》(09版表六)相应页合订成册;任现职以来的论文材料,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要求是第一作者并已发表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著作(主要编著者并已公开出版)或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实例材料,上述材料要求提供原件;
(七)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1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贴在《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09版表七)上;
(八)《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09版表八)1份;
(九)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09版表九)以及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装订成册;
(十)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高级3000字内,中级2000字内)5份;
上述材料中,第(一)到(九)项相应表格可在省人社厅(www.gdrst.gov.cn)、省环境保护厅(www.gdep.gov.cn)下载,材料规格以省人社厅下载表格上要求为准。
二、申报人应符合省的职称政策,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认真客观填报相关表格,并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业绩成果送单位审核、公示(过后不得补充)。
三、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 )级专业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四、从2010年起,继续教育证书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要求,须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打印,并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方为有效。
五、多方合作、多人合作项目,必须如实注明,并明确列出本人承担部分及所起的作用,并附上合作方(多方、多人)出具或加具的证明文件。如用模糊句法表述造成理解误差,或未附有合作方证明文件的,该项业绩成果以无效论处。对学术技术成果及完成项目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六、申报人持同一职称外语成绩证书申报、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中一份申报材料应提供国家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证书或通过BFT考试成绩单原件,申报其他专业材料可提供证书复印件(须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职称部门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
七、申报材料要装在不易破损的文件袋(盒)内,避免申报散失。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不受理的申报材料,写明原因后,把材料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八、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附件二
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
(汇编)
评审标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把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的发展趋势,熟悉相关专业国内外的科技发展动态;根据国家和本省科技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提出具有重大科技价值(或学术价值)或开创性的研究问题,承担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工程技术或研究项目,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或重大的科技发展,或进行科技成果的开放、推广,取得显著的效益,发表了高水平的论著;学术造诣深,有较高的知名度,是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有指导本专业高级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粤人发〔2001〕89号)
一、适用范围
我省从事应用工程技术工作,具备高级工程师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粤人发〔2001〕89号)
二、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粤人发〔2001〕89号)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粤人发〔2003〕178号)
四、外语条件
根据粤人发〔2001〕89号和粤人发〔2007〕120号文件精神,外语条件如下: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外语A级考试,成绩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线。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3)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
(4)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要求同上)。
(5)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
(6)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下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3)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4)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5)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排名前3名)。
(6)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
(7)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3、在下列地区、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2)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类、农业类(不含农业科研)专业技术工作的。
(3)在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地质勘探、水产、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的(在野外时间不少于8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4、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
(1)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
(2)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5、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2)1997年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现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仍需参加该级别外语考试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1961~1965年(含)出生,且从事非高教、科研岗位工作的。
五、计算机应用技术条件
根据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粤人发〔2005〕180号、粤人发〔2006〕122号和粤人发〔2010〕176号文件精神,计算机应用技术条件如下:
(一)须通过5个(县以下基层单位4个)及以上模块考试。
(二)《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相应科目(模块)的考试:
1、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3、取得博士学位者;
4、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5、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6、
7、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人员
8、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须进行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学习,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中规定的必修内容和学习时间。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统一部署安排,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环境保护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商单位确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进行登记管理。
七、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粤人发〔2001〕89号):
(一)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大型项目2项以上,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二)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效益。
(三)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专门人才的能力,曾指导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效果显著。
八、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粤人发〔2001〕89号):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3名)。
(四)获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为准、下同);或获省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五)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六)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
(七)在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九、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粤人发〔2001〕89号和粤人发〔2005〕300号):
(一)出版专著1部(第一作者)。
(二)出版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及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以及申请并公开有较大价值的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十、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重大科技成果:指对国家或本地区科技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科技成果。
(三)科技成果奖:国家级奖包括科学技术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省(部)级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市(厅)级奖包括科技进步奖等。
(四)获奖排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专业学术刊物:指取得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
(六)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全优工程奖、优秀勘察奖、鲁班奖、茅以升奖、梁思成奖、詹天佑奖等。
(七)重大项目:指重要(大)的大型项目。
(八)该汇编如与原文件不符的,以原文件为准。
附件三
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汇编)
评审标准: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粤人职〔2000〕1号)
一、适用范围
我省从事环境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粤人职〔2000〕1号)
二、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粤人职〔2000〕1号)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学历、资历条件
根据粤人发〔2003〕178号文精神,学历、资历条件如下: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二)取得中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四、外语条件
根据粤人职〔2000〕1号和粤人发〔2007〕120号文件精神,外语条件如下: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外语A级考试,成绩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线。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3)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
(4)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要求同上)。
(5)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
(6)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下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3)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4)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5)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排名前3名)。
(6)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
(7)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3、在下列地区、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2)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类、农业类(不含农业科研)专业技术工作的。
(3)在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地质勘探、水产、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的(在野外时间不少于8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4、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
(1)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
(2)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5、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2)1997年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现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仍需参加该级别外语考试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1961~1965年(含)出生,且从事非高教、科研岗位工作的。
五、计算机应用技术条件
根据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粤人发〔2005〕180号、粤人发〔2006〕122号和粤人发〔2010〕176号文件精神,计算机应用技术条件如下:
(一)须通过5个(县以下基层单位4个)及以上模块考试。
(二)《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相应科目(模块)的考试:
1、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3、取得博士学位者;
4、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5、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6、
7、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人员
8、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须进行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学习,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中规定的必修内容和学习时间。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统一部署安排,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环境保护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商单位确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进行登记管理。
七、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之一(粤人职〔2000〕1号):
(一)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主持或主要参与二项以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地级市级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
3、主持或主要参与三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并取得显著效益。
4、负责开发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三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二)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参与一项以上大型或二项以上中型环境工程的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主要参与五项以上小型环境工程的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3、作为技术负责人,负责大中型工程运行,并主持二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备重大检修、抢修方案制定和实施。
4、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应用环境工程新技术三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三)从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省(部)级科技项目一项以上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地级市科技项目二项以上或地级市业务主管部门、县级科技项目四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并参加了相应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和报告编写。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级科技项目一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项目二项以上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地市级科技项目三项以上。
3、作为某专项技术负责人,负责数据综合分析和各类报告编写于审核工作三年以上,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一项或经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的三项以上。
4、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采样选点、分析、数据处理到报告编写等全过程四年以上;或作为某一环境要素负责人,从事该要素监测数据处理、分析、报告编写等技术工作四年以上。达到省。
级以上先进水平一项以上或经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三项以上。
5、主编环境标准、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三项以上,或主持编写环保部门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重点项目的论证三项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开发应用不同类型的监测新技术或新仪器三项以上。
7、在环境监测信息利用中有独到见解,起草或主持起草关于环境状况(含污染事故)等专题报告五项以上,并被省(部)级环保部门采用。
(四)从事环境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制定、修订地市级以上颁布的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三项以上。
2、主持制定年度科技或监测计划三年以上,实践证明其计划既先进又行之有效,对出成果出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3、对三个以上企业的三废治理进行技术指导,提出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并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经鉴定验收,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
4、主持推广环保新技术三项以上,并为实践所应用,效果显著。
八、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二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得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省(部)级以正式文件列为重点成果推广项目的课题或研究成果的技术负责人。
2、被省(部)级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研究成果二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的研究成果在实际应用中,有三项以上解决了所在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或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对策,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或明显改善。
4、承担完成大型环境工程项目一项以上、或中型项目二项以上、或小型项目五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实施后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为有效解决了所在地环境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5、开发应用环境新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并转化为商品,在实际中获得推广应用三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
6、负责重大监测技术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环境科研、环境调查、环境规划、影响评价、工程验收、毒性鉴定,以及准则条例、手册、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报告的编写,监测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方法研究开发、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监测仪器研制、改进等,其成果有三项以上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被采用。
7、获得国家或省级优质实验室的主要技术人负责人。
8、制订、修订地市级以上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的技术负责人,其技术管理成果有三项以上被正式推广应用。
9、对企业三废治理进行技术指导的技术负责人,有三项以上被企业采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九、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粤人职〔2000〕1号和粤人发〔2005〕300号):
(一)出版著作1部,及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
(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
(三)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四)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
十、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科技成果奖:主要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
(四)疑难技术问题:指在项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本专业领域中最重要的技术问题。
(五)主持或负责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指负责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并承担其中重要技术工作。
(六)技术骨干、主要参与(加)、技术负责人:指为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某一方面的技术负责人或具体承担某一项主要技术工作,并完成其中的具体工作。
(七)项目全过程:包括项目的方案调研、论证、设计、实施、调试、验收、报告编写等。
(八)大中小型项目:按国家环境工程设计资质要求划定。
(九)专业学术刊物:指取得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
(十)该汇编如与原文件不符的,以原文件为准。
附件四
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汇编)
评审标准: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粤人职〔2000〕1号)
一、适用范围
我省从事环境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粤人职〔2000〕1号)
二、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粤人职〔2000〕1号)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学历、资历条件
根据粤人发〔2003〕178号文精神,学历、资历条件如下:
(一)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年以上。
四、外语条件
根据粤人职〔2000〕1号和粤人发〔2007〕120号文件精神,外语条件如下: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外语B级考试,成绩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线。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3)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
(4)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要求同上)。
(5)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
(6)具备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下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1)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获得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
(3)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
3、在下列地区、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2)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类、农业类(不含农业科研)专业技术工作的。
(3)在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地质勘探、水产、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的(在野外时间不少于4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4、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
(1)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
(2)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5、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2)1997年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现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仍需参加该级别外语考试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1961-1965年(含)出生,且从事非高教、科研岗位工作的。
五、计算机应用技术条件
根据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粤人发〔2005〕180号、粤人发〔2006〕122号和粤人发〔2010〕176号文件精神,计算机应用技术条件如下:
(一)须通过4个(县以下基层单位3个)及以上模块考试。
(二)《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相应科目(模块)的考试:
1、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3、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初次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4、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5、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6、
7、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相关人员;
8、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须进行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学习,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中规定的必修内容和学习时间。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统一部署安排,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环境保护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商单位确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进行登记管理。
七、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之一(粤人职〔2000〕1号):
(一)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二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研究,课题应具有省内先进水平。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二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和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项目。
4、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订、修订区域的环境规划、标准、技术条例、新监测方法等二项以上。
(二)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一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调试等过程。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大中型二项环境工程招标。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三项以上小型环境工程的设计、调试等过程。
4、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二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备重大检修、抢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5、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二项以上环境技术的开发、国外环境工程新技术消化、吸收的工作。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二项以上环境工程技术改进、改造或设备研制等工作,并已通过技术鉴定和验收。
(三)从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市(厅)级主管部门以上科技攻关课题或重点课题一项以上。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市(厅)级主管部门科技项目二项以上。
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二项以上环境标准的制订。
4、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二项以上市(厅)级环境规划或主持中型以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5、参加四年以上环境监测包括采样、分析、提交数据报告等全过程技术工作。
6、参加四年以上环境监测数据处理、分析、环境质量报告编写等全过程技术工作。
7、完成监测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或开发应用监测新技术或新仪器一项以上。
(四)从事环境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制订、修订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二项以上。
2、参加编制年度科技或监测计划二年以上。
3、参加新技术推广或对企业三废治理提出工艺技术改进方案二项以上,并被采用。
八、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得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省(部)级以正式文件列为成果推广项目的课题或研究成果的主要参加者。
2、被省(部)级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的研究成果主要参加者。
3、研究成果在实际应用中,有一项解决了所在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或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对策,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或明显改善的主要参加者。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了大型环境工程项目一项以上,或中型项目二项以上,或小型项目五项以上,实施后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为有效解决了所在地环境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5、开发应用新技术,或消化、吸收国外环境工程新技术一项以上,在实际应用中获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主要贡献者。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二项以上环境工程技术改进、改造等工作,并已通过技术鉴定或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7、在监测技术工作中,其成果有一项以上被国家、省、市(厅)级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的获奖者。
8、在国家或省级实验室质量保证与质控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技术骨干。
9、在创建国家和省级优质(优秀)实验室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技术骨干。
10、主要参与制订、修订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其技术管理成果有一项以上被正式推广应用。
11、对企业三废治理设备实施技术管理,能保证企业设备连续正常运转,被企业和环境部门认可,并取得明显的效益。
九、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粤人职〔2000〕1号和粤人发〔2005〕300号):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
十、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科技成果奖:主要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
(四)疑难技术问题:指在项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本专业领域中最重要的技术问题。
(五)主持或负责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指负责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并承担其中重要技术工作。
(六)技术骨干、主要参与(加)、技术负责人:指为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某一方面的技术负责人或具体承担某一项主要技术工作,并完成其中的具体工作。
(七)项目全过程:包括项目的方案调研、论证、设计、实施、调试、验收、报告编写等。
(八)大中小型项目:按国家环境工程设计资质要求划定。
(九)专业学术刊物:指取得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
(十)该汇编如与原文件不符的,以原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