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1〕7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
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规范我省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6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省级生态县和省级生态乡镇的申报、初审的组织领导工作以及省级生态村申报、核查的组织领导工作,规范管理,明确职责。抓紧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生态建设示范区相应指标和规范,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充分调动公众积极参与,发挥地方在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扎实推进建设工作。
二、《办法》中《广东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的基本条件第二条“且6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和《广东省生态村建设指标(试行)》的基本条件第二条“达到本市(地)生态村建设指标一年以上”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径向我厅反映。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及电话:周颖 020-8753584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环保 生态示范区 申报 管理办法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7月1日印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