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办〔2011〕68号
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
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1〕36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将新增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纳入监管责任制范围,严格落实一月一巡查制度,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管到位。对于已关停的企业,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厅。
二、各地要结合新名单,认真做好今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抓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三、名单中所列企业除纳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外,还应纳入2011年环境统计季报工作。
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环保 重点监控企业 名单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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