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11〕45号
关于开展国家级生态乡镇检查工作的通知
珠海、佛山、韶关、东莞、中山、江门市环保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家级生态乡镇管理,巩固创建成果,按照国家环保部的要求,我厅决定对已获得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的30个单位开展检查工作。请你们认真组织自查,并重点就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出水水质达标情况并附近期监测报告)以及生活垃圾处理情况(包括转运并附转运联单、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于5月15日前将本市国家级生态乡镇自查结果报我厅。
我厅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对照《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发〔2010〕75号)中《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各项要求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在下一年度暂停受理该市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的申请。
附件:各地国家级生态乡镇名单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人及电话:周 颖 020-87535843)
附件
各地国家级生态乡镇名单
珠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唐家湾镇、金湾区三灶镇、香洲区南屏镇、
佛山市:南海丹灶镇、里水镇
顺德区:均安镇
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
东莞市:石碣镇、塘厦镇、企石镇、大岭山镇
中山市:小榄镇、沙溪镇、坦洲镇、板芙镇、三乡镇、黄圃镇、南头镇、南朗镇、三角镇、东凤镇、神湾镇、横栏镇、港口镇、大涌镇、阜沙镇、民众镇
江门市:鹤山共和镇、新会双水镇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环保 生态乡镇 检查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