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办函〔2011〕72号
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稀土企业
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36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督促辖区内稀土企业(包括稀土矿采选、冶炼分离企业)严格按照《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1年8月1日前向我厅提交环保核查申请材料(附光盘),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对于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的稀土企业,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环保合格或达标证明文件。
众健康的稀土企业,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罚,并将查处情况报告我厅。
附件:1.《关于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2.广东省稀土行业主要企业名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环保 转发 稀土 核查 通知
抄送:广东省稀土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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