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函〔2011〕535号
关于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科研园区
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试运行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
你院《关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对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科研园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试运行批复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穗科生发〔2010〕83号,以下简称“中科院一期工程”)收悉。2011年3月24日,我厅会同省环境技术中心、广州市环保局对中科院一期工程执行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第一点“关于废水处理”的问题,经现场核实,中科院一期工程项目含病原微生物实验废水和接触病原微生物器皿的清洗废水等经高温灭菌后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并在尾水排入市政管网前进行了消毒处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进入开发区东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符合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关于废水的污染防治要求。
要求设置高效过滤器。
三、关于第三点“关于实验室排气筒高度”问题,经现场核实,动物基地排气筒高度约22米,符合环评批复要求(不低于15米);实验室排气筒(48个)高度约22米,不符合环评批复要求(不低于25米)。
我厅认为,你院进行的中科院一期工程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变动不符合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的要求,你院应按原广东省环保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科研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6〕1792号)批复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厅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联系人:满运华,电话:020-8753786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建设项目 试运行 函
抄送:广州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