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11〕55号
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等
25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等25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环办〔2011〕44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通报》中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在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评文件时应附具环境保护部审核后的项目清单复印件。
二、要加强环评机构工作质量日常考核,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进行辖区内环评机构考核与抽查工作。
三、结合日常环评管理工作,要求各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相关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自觉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环保 环评 资质 转发 通知
抄送:省环境技术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5月12日印发
关于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等25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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