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1〕163号
关于同意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二期4号线
续建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函
港铁轨道交通(深圳)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二期4号线续建工程环保设施试运营检查的函》(港铁字〔2011〕CM012684)及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深圳市轨道交通二期4号线续建工程投入试运营的环保意见》(深人环函〔2011〕223号)等资料收悉。经我厅会同深圳人居委现场核查,该工程已按要求建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落实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具备试运行要求的环保条件。但由于该工程建设内容有所变更,需待环保部批准该补充环评文件后,该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因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消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危害,并及时书面报告我厅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应做好试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和排放污染物分析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每日记录设施运行情况 。
三、自正式投入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环保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验收时,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如试运行三个月内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应当在试运行期满前向我厅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试运行。
工程正式投入试运行的时间及试运行期间的环保工作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负责监管。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人及电话:夏钟文020-87535317 0752-7838106
监督电话:020-87531671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试运行 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5月12日印发